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存在着本质区别
来源: | 作者:pmo935812 | 发布时间: 1701天前 | 6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今我们对劳务外包已不在陌生,当然要怎样认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这些概念,如何认识其中的细节,已备遇到类似的情况不在陌生,它本身的优缺点要了解,在我们以后找工作当中起到很大的作用,避免少走弯路。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劳务外包公司的小编讲,他们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公司的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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